式样如下:
该办法共有7章50条,*后一条申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认监委于2015年7月29日以国认实〔2015〕49号文发布了关于实施该办法的若干意见,并以国认实〔2015〕50号文发布了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读者可以从认监委网站下载。 该办法是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这里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这里所称的“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1)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2)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3)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4)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该办法。 申请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设备设施;(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需要准备的资料,按申请书要求应提交的附件包括:(1)典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2)质量手册与程序文件各一套;(3)法人地位证明文件(适用于**、复查),对独立法人机构需提供法人登记/注册证书,对非独立法人机构需提供机构设立批文、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4)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5)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适用于**、复查评审);(6)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还应提交的附表包括:(1)检验检测能力申请表;(2)授权签字人申请汇总表与授权签字人申请表;(3)组织机构框图;(4)检验检测人员一览表;(5)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表;(6)机构法人性质变更审批表;(7)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8)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9)取消检验检测能力审批表;(10)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审批表。 资质认定程序即流程:(1)申请机构即申请人,向认监委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2)资质认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4)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可以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转载:自《中国计量》
联系电话:400-0822-248
Email:beijing@yorkinstrument.com
京ICP备09020503号-6